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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同坤元经贸有限公司与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同坤元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352号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同坤元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世纪家园SA-01-12。法定代表人:陈彦柱,经理。委托代理人:盛衍龙,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树香,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同坤元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同坤元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兆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