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刑医解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苏0505刑医解1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83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9月2日被采取临时性保护性约束措施,2013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强制医疗,现正在苏州市广济医院强制医疗。法定代理人王XX(系申请人王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申请人王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杨国玉,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对其解除强制医疗。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雪平出庭。被强制医疗人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国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某称:2013年10月22日作出对其强制医疗决定后,经过苏州市广济医院的治疗,现已康复,所以申请对其解除强制医疗,在解除强制医疗后,会根据医生的医嘱按时服药检查。出庭的检察员朱雪平的意见:考虑王某某强制医疗时的状况,被强制医疗的原因,目前的精神状态,法定代理人有无监管条件,是否需要继续服药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是否解除强制医疗。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没有看管申请人王某某的能力,对王某某以后的继续治疗费用也承担不起。同意解除强制医疗,配合政府做好后续治疗工作。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根据现有医疗机构的诊断,王某某可以解除强制医疗。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了对王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经强制医疗,目前王某某病情基本稳定,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得到有效控制,个人生活自理,对之前肇事行为表示懊悔。目前无危害他人的危险性行为或可能。经苏州市广济医院评估后认为:王某某目前病情已临床痊愈,达到出院标准,可在家属保证其按时规律服药及尽到监护义务的前提下办理出院手续。上述事实有申请书、被强制医疗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王XX的身份证明、(2013)虎刑医字第0003号强制医疗决定书、苏州市广济医院《诊断及医学评估书》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王某某经过强制医疗,目前病情已临床痊愈,达到出院标准,无危害他人危险性行为或可能,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故申请人的申请成立,但其家属仍应对其严加看管和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强制医疗人王某某解除强制医疗。审 判 长 李全福人民陪审员 黄木根人民陪审员 金洪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苏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