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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303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895914X4,住所地靖江车站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武,负责人。诉讼委托代理人:钱利萍,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靖江。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XX为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雯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