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金凤对郭忠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凤,郭忠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财保66号申请人:王金凤,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郭忠城,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王金凤与被申请人郭忠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金凤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忠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青岛街支行(账号:×××)的存款4.5万元,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金凤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忠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青岛街支行(账号:×××)的存款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提起诉讼后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宗阁审判员 付立杰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宏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