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铖煜、王荣军等与武安市人民政府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铖煜,王荣军,李天良,孙敏,杨军,武安市人民政府,武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安市国土资源局,牛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03行初2号原告王铖煜,男,汉族,1988年8月30日生,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原告王荣军,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生,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原告李天良,男,汉族,1957年2月11日生,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原告孙敏,男,汉族,1962年4月23日生,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原告杨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生,现住武安市。委托代理人王宏宇、郭鹏超,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安市人民政府,地址武安市塔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魏雪生,职务市长。被告武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武安市中兴西路669号。法定代表人霍俊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钦鹏,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武安市矿建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江云,职务局长。第三人牛森,男,汉族,50岁,现住武安市。委托代理人石长坤、陈义,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铖煜、王荣军、李天良、孙敏、杨军与被告武安市人民政府、武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安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牛森为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铖煜、王荣军、李天良、孙敏、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宙人民陪审员 薛 晶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