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1380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岳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被告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5000元,利息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岳某借其款现金20000元,于2016年9月4日还5000元,余款15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现被告分文未还,特提起诉讼。被告岳某辩称,同意还款,但到9月份才可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借条一份(内容:欠条,今欠付某某现金壹万伍仟元整,七号归清。今欠人岳某,2016年9月4号),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岳某对欠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岳某借原告付某某款15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佐证,且被告岳某亦予以认可,该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岳某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按欠条约定的时间归还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返还原告付某某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