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贺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贺某某与贺某某继承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陕02民终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贺某某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贺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717元。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应由贺某某向贺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6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220.42元,但贺某某未自觉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贺某某有其父贺某某未领取的工资补偿款在桃园社区管理中心,本院遂向协助义务人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该执行款转至本院执行账户,现该款已转至执行账户,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民终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