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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平诉被告李迦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李迦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643号原告徐平,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才晶岩,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李迦得,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徐平诉被告李迦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王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平诉称:2010年4月17日,被告李迦得在她处赊购价值为3,300元的化肥,并给她出具欠据一张,其中约定欠款按月利率15‰计息,2010年5月1日还清全部欠款,如10月末未能给付全部欠款,按月利率20‰计算。此款到期后她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以3,300元为基数,并按每月利率20‰计算,从2010年4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据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李迦得欠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被告李迦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7日,被告李迦得在原告徐平处赊购价值为3,300元的化肥,并给原告徐平出具欠据一张,其中约定欠款按月利率15‰计息,2010年5月1日还清全部欠款,如10月末未能给付全部欠款,按月利率20‰计算。此款到期后,被告李迦得一直未向原告徐平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迦得赊购原告处的化肥后,理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其不如此是违法的,原告诉讼有理,证据充分,故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迦得承担清偿责任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一事,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证据中双方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迦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给付原告徐平欠款3,3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0年4月17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为20‰计算,向原告徐平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迦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