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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漯河市祥润置业有限公司与王银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祥润置业有限公司,王银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957号原告:漯河市祥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全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素娜。被告:王银霞,女,汉族。原告漯河市祥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银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漯河市祥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银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祥润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祥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漯河市祥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左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冀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