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英莲与黄政松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莲,黄政松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706号原告:李英莲,女,1965年6月6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委托代理人:韦晨玉,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城将,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政松,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马山县人。原告李英莲诉被告黄政松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英莲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英莲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息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