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8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感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宏飞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感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宏飞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487号原告:上海感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林凯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凯华,男。被告:浙江宏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朱红光,负责人。原告上海感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飞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感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感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俊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