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和培与湛江市霞山区李永安木器制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和培,湛江市霞山区李永安木器制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647号原告:黄和培,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李永安木器制品店,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号之十二、十三、十四。经营者:李树风,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和培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李永安木器制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黄和培于同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和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和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和培负担。审 判 长 黄细曼人民陪审员 黄小丽人民陪审员 何俏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奎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