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贺小军、刘媛、刘凤明、刘向明、孙候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贺小军,刘媛,刘凤明,刘向明,孙候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22民初1628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 负责人周小龙。 委托代理人赵宁。 被告贺小军,男。 被告刘媛。 被告刘凤明,男。 被告刘向明,男。 被告孙候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贺小军、刘媛、刘凤明、刘向明、孙候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世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鸿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