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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薛广彬与薛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彬,薛广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244号原告:薛广彬,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薛广林,男,1968年7月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原告薛广彬与被告薛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薛广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广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薛广彬负担。审判员  邱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洪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