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薛广彬与薛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彬,薛广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244号原告:薛广彬,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薛广林,男,1968年7月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原告薛广彬与被告薛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薛广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广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薛广彬负担。审判员 邱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洪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