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如娟、郭昌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娟,郭昌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如娟,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郭昌培,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执行李如娟与郭昌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郭昌培名下的闽D×××××号车辆,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经过房产、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的调查,未发现郭昌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李如娟对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如娟的债权为3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