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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美乐迪音乐广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美乐迪音乐广场,陈顺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美乐迪音乐广场,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庾亮北125#三楼。被执行人:陈顺灼,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美乐迪音乐广场、陈顺灼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美��迪音乐广场、陈顺灼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40000元标的款。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结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熊 江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夏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