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车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车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车海龙,男,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车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车海龙工资已被冻结,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