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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秦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49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1984年8月16日,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王令牛,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红,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王令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酒后驾驶豫N×××××号别克牌小型汽车,沿郑州市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水路与经二路东100米处时,与朱某驾驶的豫A×××××宾利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对秦某抽血检测,秦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56.22mg/100ml。现秦某已赔偿朱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秦某的供述,证人朱某,关建军证言,血醇检验意见书,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秦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到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鉴于秦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