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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马鸿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马鸿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489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告:马鸿熙,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马鸿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09.5元,财产保全费1350元,共计3159.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徐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