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2执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叶玉兰与烟台三青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玉兰,烟台三青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2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玉兰,女,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烟台三青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菊花山路78号。法定代表人:姚奎南,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叶玉兰与烟台三青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三青涂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烟台三青涂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成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