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礼贵与被告高翠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贵,高翠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251号原告:张礼贵,男,汉族,1956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广东,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翠兰,女,汉族,1958年6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系被告高翠兰的儿子),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张礼贵与被告高翠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礼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从被告高翠兰家的小房屋南山墙为基点,向南量6米作为两家的界限,6米处以南为原告的宅基地。被告高翠兰与原告张礼贵系邻居。原告住在南面,被告高翠兰住在北面。被告于多年前侵占原告宅基地1.4米并在上面种上农作物,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吵打。后被告高翠兰又在原告的房屋墙后1米多远挖坑,严重影响原告生命财产安全,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礼贵要求确认从被告高翠兰家的小房屋南山墙为基点,向南量6米作为两家的界限,6米处以南为其宅基地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原告张礼贵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礼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