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与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975号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独城镇(高安市水泵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54236730B。法定代表人:杨红秀。委托代理人:漆有亮、张熹,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蔡某某,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金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