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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石门县九州建材有限公司与孙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九州建材有限公司,孙运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6民初731号原告:石门县九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法定代表人:杨祖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佐堂,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运红(曾用名:陈运红),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石门县九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门县九州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佐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运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门县九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混凝土款19515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赔偿原告自2017年5月8日起至混凝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被告承包常鑫消防水池工程后,到原告处购买商品混凝土,经结算,被告在原告处共购买混凝土103455元,已付83940元,尚欠19515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孙运红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经结算,截至2015年1月31日止被告下欠原告混凝土款39515元,由被告于2015年7月11日在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下方书写欠条,载明“今欠到九州建材砼款叁万玖仟伍佰壹拾伍元整(¥39515)。经手:孙运红”。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混凝土款20000元,尚欠原告混凝土款19515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石门县九州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结算单”及该结算单下方由孙运红书写的欠条,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该结算单确认的债务金额,由原告核算,被告书写欠条予以确认,对双方均有拘束力。被告应按照结算单确认的债务金额履行债务。原告诉称的被告已履行20000元债务,尚欠19515元未履行的事实,因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混凝土款195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的义务,未支付的应依法承担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责任。据查,2015年7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金融机构一至三年(含三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25%,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5月8日(本案起诉之日)起至混凝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运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石门县九州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9515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5月8日起至本案混凝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被告孙运红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石门县九州建村有限公司同意垫付后由被告孙运红直接向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寒友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款第一款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