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天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松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晋xxxx**申星牌混凝��输送泵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