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忠明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明,孙学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8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陈忠明,男。被执行人孙学彦,男。申请执行人陈忠明与被执行人孙学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74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学彦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忠明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学彦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728执14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