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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高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号院*号楼**层。法定代表人:金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奔,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公租房管理服务中心职员。被执行人高枫,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与被执行人高枫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6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枫给付案款55722元。本院在执行中,经工作,申请人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与被执行人高枫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6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高枫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晓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