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1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王崇秀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强,王崇秀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1民初337号原告:刘国强,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王崇秀,女,194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红兵(系王崇秀女婿),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刘国强与被告王崇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强、被告王崇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崇秀赔偿以下损失:吊顶700元(3.115㎡)、下水道封盖40元(10元/个×4个)、空气开关20元、五孔插座10元、疏通下水道技工价900元(300元×3)、吊顶误工费300元/个,共计1970元;2、王崇秀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腊月三十下午2时许,王崇秀家因卫生间下水道严重堵塞,在没有报告物业办的情况下自行疏通下水道(无疏通下水管道资质),致使下水管道封盖严重破损,污水流至楼下我家卫生间。我迅速报告物业办,物业办派专业人员更换下水道封盖,情况得以缓解。正月初一下午1时许,我又发现楼上卫生间严重漏水,我检查发现封盖又破损,速买了PC三通封盖更换,此时五孔插座短路烧坏,空气开关烧坏。随后我找物业维修人员分析,封盖并非质量问题,是受外力冲击所致。大年初二换一次,初三下午6时许又换一次,共换封盖四个。因考虑邻里关系,我亲自为王崇秀疏通下水管道,事后物业办要求王崇秀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其拒不赔偿。王崇秀辩称,2016年腊月30日下午漏水,这个事儿认可,这是第一次。刘国强说的后面三次我们都不知道。刘国强以前是没有吊顶的,吊顶是在水漏了之后装的,我们之前看过了。水管漏水以后,第一次维修是有购买商品的行为,他说后面三次漏水的事儿我不清楚,应该是没有的。空气开关和插座应当是不影响的,污水可能影响环境。疏通下水道300元一次,疏通了三次,这都是刘国强自己说的,我认为一次不会超过100元。事后正月初二,我们还接了刘国强到家里吃了顿晚饭,当时他也没提赔偿的事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腊月三十日下午(农历),王崇秀家卫生间下水管道堵塞,在其自行疏通过程中致使下水道封盖损坏,污水流入楼下刘国强家卫生间。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合意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王崇秀因房屋下水管道排水处理不善给刘国强造成损害,刘国强请求王崇秀给予赔偿,理由正当。关于刘国强请求王崇秀支付下水道封盖40元、空气开关20元、五孔插座10元,王崇秀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刘国强请求王崇秀赔偿吊顶损失700元及吊项误工费300元,依据不足,但考虑到楼上污水的流出对刘国强的吊顶及室内环境确有污染,并会造成一定损害,本院酌定100元;关于刘国强请求王崇秀支付技工价900元,证据不足,但考虑到刘国强自行疏通管道确有劳动付出,结合郧阳地区疏通室内管道的市场价格,本院酌定200元。综上所述,王崇秀应当支付刘国强各项损失共计3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崇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国强各项损失共计370元。二、驳回原告刘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王崇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维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