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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武江区好声音练歌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武江区好声音练歌房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初44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江区好声音练歌房。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经营者:刘辉。原告叶佳修诉被告武江区好声音练歌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叶佳修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佳修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诉。案件受理费828.9元,减半收取为414.45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判长  江晓华审判员  张丽珊审判员  何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细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