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韩风民与刘春贵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风民,刘春贵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168号原告:韩风民,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春贵,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风民诉被告刘春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风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风民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风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风民负担。审判员 红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双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