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6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樊军昌、张国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军昌,张国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653号申请执行人樊军昌,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张国彪,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樊军昌申请执行张国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樊军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明杰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依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