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许金辉、汪小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金辉,汪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财保28号申请人:许金辉。被申请人:汪小荣。申请人许金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小荣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保全金额为10200元。申请人许金辉已向本院提供102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小荣的银行存款10200元,期限为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案件申请费122元,由申请人许金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饶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临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