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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李林、刘志全、刘春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李林,刘志全,刘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祥凯,行长。委托代理人史雪鹏,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李林,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刘志全,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刘春雨,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李林、刘志全、刘春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林、刘志全、刘春雨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