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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景林与林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林,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328号申请人王景林,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52301196809281017,通辽市党委宣传部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清真七委10组34号。被申请人林超,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52302198005010022,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滨河华庭小区A栋3单元201室。本院审理原告王景林与被告张国平、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景林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林超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轿车,王景林以王妍妍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景林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林超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轿车,期限为两年;二、查封王妍妍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140元,由王景林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占 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格根图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