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任玉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任玉淑,朱贤文,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金融城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被执行人:任玉淑,女,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号码:513124197410222927,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朱贤文,男,汉族,1966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被执行人:李青,女,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任玉淑、朱贤文、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任玉淑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88号6栋1单元28层2803号房屋(权2184571)。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20000元,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公证费300元,案件诉讼费用4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