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911G。法定代表人:王术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粱坪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证:684186490。法定代表人:文开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3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2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