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朋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肖丹,王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410号自诉人蔺肖丹,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人王朋涛,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自诉人蔺肖丹以被告人王朋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蔺肖丹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人已经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蔺肖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蔺肖丹撤诉。审判员 李运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