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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朋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肖丹,王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410号自诉人蔺肖丹,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人王朋涛,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自诉人蔺肖丹以被告人王朋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蔺肖丹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人已经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蔺肖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蔺肖丹撤诉。审判员  李运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