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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州市好的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廉德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好的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廉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3205号申请人:徐州市好的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山南路贵邦财富大厦1713室。法定代表人连西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廉德清,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徐州市好的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廉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47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6月14日本院依法处传唤被执行人廉德清,经过本院通知未能到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廉德清列入失信人员名单。4、2017年6月14日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执行过程,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尚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