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吉明与攀枝花市源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吉明,攀枝花市源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周吉明,男性,汉族,1959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源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号:717547847。法定代表人:孟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吉明与攀枝花市源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源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余 斌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