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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西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与刘绪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西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刘绪香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762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西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刘春宝,主任被告:刘绪香,女,生于1960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西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绪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西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西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西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西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