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30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佳,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伶俐出庭支持公诉,何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何佳醉酒后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沿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红宝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人员查获。归案后,何佳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何佳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佳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何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诗慧卜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