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鸿杰与被执行人凡国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鸿杰,凡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358号申请执行人:蒲鸿杰,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宏观乡。被执行人:凡国伟,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鸿杰与被执行人凡国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凡国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凡国伟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蒲川林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柏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