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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金西、倪洪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西,倪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郭金西,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被执行人倪洪梅,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3001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倪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倪洪梅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倪洪梅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审判长  王建[书记员]白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