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绿嘉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猛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绿嘉园艺有限公司,李猛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163号原告:运城市绿嘉园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效泽,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猛战,男。原告运城市绿嘉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猛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我公司租金12万元;2、要求被告立即腾出所占的商铺,并交付我公司;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4日,我公司和被告签订了《航天公园花卉博览园商铺租赁服务协议》,被告承租我公司所有的4个摊位的商铺用以经营花卉生意,并向我支付一年的租金6万元,2015年4月30日商铺租期到期后,被告既不续租,又不向我公司继续支付租金,特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运城市绿嘉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运城市绿嘉园艺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君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妙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