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罗佳音与蒋万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佳音,蒋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罗佳音,女,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蒋万君,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罗佳音与蒋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4000元,并给付该借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正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