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隆国申请执行彭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隆国,彭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罗隆国,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3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彭凯,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在罗隆国申请执行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凯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189300元及利息,应承担受理费、公告费4900元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凯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工商登记,在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无房屋产权登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隆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罗隆国申请执行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942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罗隆国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廖先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