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小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2刑初96号公诉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小双(又名田小松),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6日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31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渝酉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小双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兴娟、检察官助理周琳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小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日6时许,被告人田小双伙同侯某、王某(均已判刑)窜至酉阳县XXX小区XX单元的许某的家中,将其房间内的1000元现金、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白色三星TOTE4手机、一部苹果平板电脑及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4S手机、白色三星TOTE4手机、苹果平板电脑、联想笔记本电脑分别价值70元、2879元、2428元、1341元。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田小双的户籍等书证,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许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田小双的供述和辩解等。指控认为,被告人田小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小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小双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6时许,被告人田小双伙同侯某、王某(均已判刑)窜入酉阳县XXX小区XX单元被害人许某的家中,将其房间内的1000余元现金、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白色三星TOTE4手机、一部苹果平板电脑及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4S手机、白色三星TOTE4手机、苹果平板电脑、联想笔记本电脑分别价值70元、2879元、2428元、1341元。另查明,被告人田小双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抓获,同年12月5日被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2016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后2017年3月31日因本案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田小双、侯某、王某所盗赃物均被公安机关扣押退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0)台临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酉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贺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侯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小双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双伙同他人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田小双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田小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田小双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划分主从;田小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小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犯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23日起到2020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翔人民陪审员 冉隆忠人民陪审员 周翠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