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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湖北师范大学与邹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师范大学,邹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686号原告:湖北师范大学,住所地黄石市磁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0084802U。法定代表人:李宏,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叶宇昆,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师范大学与被告邹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师范大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师范大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师范大学负担。审 判 长  周雷刚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