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113朱峰与侯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峰,侯文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113号原告朱峰,男,1977年10月6日生,住靖江市。被告侯文浩,男,1991年1月14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峰与被告侯文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