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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16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湖南益阳真强动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夏训芝、邹淑清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益阳真强动力有限责任公司,夏训芝,邹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697号之二原告:湖南益阳真强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石壁湖路35号。法定代表人:汤秋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训芝,男。被告:邹淑清,女。原告湖南益阳真强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夏训芝、邹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益阳真强动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计76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80元,由原告湖南益阳真强动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留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