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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常州尚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坛宏达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尚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宏达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221号原告常州尚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常溧路马干收费口5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健,该公司市场部总监。被告金坛宏达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良常中路249号19-3。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常州尚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宏达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常州尚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尚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尚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尚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海燕